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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,有些時候影響的不只是暴力發生的當下,可能影響了整個人的生命,也可能影響著整個家庭。
 

案例一
陳小姐與先生結婚八年,與公婆同住,兩人結婚初期就經常因細故爭吵。後來愈吵愈激烈,每當先生生意不順,返家後會先故意挑陳小姐的毛病,言詞刻薄,涉及人身攻擊,若陳小姐不做反應,先生便會開始會丟擲家中擺設,並趁勢打罵小孩,若陳小姐與其爭吵,先生則會以全家同歸於盡作為要脅,先生過去曾因小孩不寫功課,直接打壞家中電視,陳小姐跟公婆反映,他們也多表示夫妻相處應忍耐,甚至反過來指責其無法兼顧工作與家庭,陳小姐因此長期情緒低落,只覺得求助無門。

►案例二
張先生,42歲,離婚後認識了一個年紀差不多的女性,起初互相照顧,便開始交往。兩人交往期間,女方不斷以各種理由要求男方給予物質上的付出,經常偷看張先生手機通訊紀錄,某次女方以生病為由,要求男方買車給自己代步,張先生不從,女方開始頻繁威脅分手,數次言語辱罵張先生「沒用」、「神經病」,指控張先生不順其意是因為其出軌,每次吵架都會其他手邊物品扔擲張先生,張先生不堪負荷,長期失眠,身心俱疲。張先生原體諒女方生病,不願計較,一直到諮詢專業人員後,才知道自己其實正處於家暴之中。

  「上述兩個案例,其實都已經符合家庭暴力。」

  雖然現今家暴資訊已經相當發達,但還是有很多朋友會詢問,他(她)只是罵我,他(她)只是砸東西,他(她)只是監控我的生活,這樣也是家暴嗎?


【家暴定義】

依照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中定義,家庭暴力意指「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」什麼意思呢?意思就是,不一定要遭受身體上的傷害,才能稱之為家暴,例如以下幾種狀況,通通可以被歸納為家暴。

1.「身體」:身體實質遭受暴力對待,如被打、踹、拿物品扔,或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強迫性行為。

2.「騷擾」:在通訊軟體或實際接觸中造成當事人感到騷擾的行為或語言內容。例如:每天數十通電話查勤、爆量的訊息,或是令人不愉快的訊息。

3.「控制」:監控你的生活行程,或是控制你的人際關係,甚至是擅自使用你的名義去做各種行為。

4.「脅迫」:以生命、關係、小孩撫養權或財務作為要脅。

5.「其他不法侵害」:如刻意造謠毀謗你的名譽,或是其他精神身體方面的損害。


【適用對象】

家庭成員:以下四種情況及其未成年子女

1.配偶或前配偶

2.現有或曾有「同居關係」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

3.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

4.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


【補充】
目前家暴法已納入擴大保護對象,加入目睹的兒童青少年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者,因此無論是家庭中的目睹兒少,或是未同居者(如男女朋友)皆可聲請保護令,且有資格接受政府各項資源。此外,保護令期限延長到兩年且不限次數延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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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告:下一次專欄主題為家庭暴力通報申請流程,敬請期待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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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月球上的心理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